郭兵:“数字互信”是中德未来产业合作的交汇点
2023-06-09 10: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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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兵

浙江理工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观点摘录:

浙江理工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郭兵认为,与数字鸿沟一样,数字互信的内涵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研究,可以从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个人与政府、企业与政府、国家与国家等角度展开。同时,数字互信也会涉及到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这两个方面。在技术层面,安全保障往往强调“零信任”,而在制度层面可能更多强调保障信任的有效实现,特别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中德的相互依赖是全球化的一大优势。德国政府应当致力于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不是阻碍外国和中国公司在德投资。中德双方只要找到有效的合作方式和路径,是可以成为彼此理想的合作伙伴的。

发言内容:

郭兵认为“数字互信”这一命题具有非常大的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对现在的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中德、欧盟与西方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关系陷入困境时,提出“互信”这一研究范式,现实价值具大。乌镇数字文明研究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方向就是数字鸿沟,方兴东博士提出的数字互信概念与我们数字鸿沟的研究方向一致,数字互信可以从很多角度深入研究,就像数字鸿沟问题一样,既有国际问题也有国内问题。

郭兵从法学研究角度,从制度层面阐释了数字互信所涉及到的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核心的信任机制问题。在技术层面,安全保障往往强调“零信任”,而在制度层面可能更多强调保障信任的有效实现,特别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我国目前已相继出台《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其中都特别强调信用问题。信用与数字互信密切相关。《数据二十条》之后,可信更是成为数据流通的要素。郭兵提出数字互信的内涵可以从不同角度展开研究。

第一,个人与个人的角度,强调的是诚实信用,这是一种传统的机制。

第二,个人与企业的角度,各种市场活动,包括数字领域的活动都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个人与企业,特别是与头部的平台型企业的关系当中,诚实信用原则尤为突出,除了民法典强调个人信用,《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诚实信用设定了非常详细的机制。在《网络安全法》中也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要通过国家的可信身份的战略,实施有效的网络安全保障。

比如说欧盟的GDPR当中对于数据出境的问题做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欧盟成员国当中有相应解决信任的一系列制度。德国《外国投资监管条例》作出调整,把投资审查红线的门槛一降再降,不难看出德国政府在针对非欧盟类企业进行外资审查的态度也不言自明。德国政府应当致力于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不是阻碍外国和中国公司在德投资。在中国倚重德国的投资和制造能力的同时,德国也高度依赖中国市场。中德的相互依赖是全球化的一大优势。只要找到有效的合作方式和路径,中德双方是可以成为彼此理想的合作伙伴的。

中国也有一系列涉及到出口管制,反国外制裁的制度设计。具体到数字经济领域,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比如为指导和帮助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有序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还有专门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这些都是在既有的法律制度当中把信任机制进一步清晰化的一系列制度。《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当中都设立了国际合作的数据出境制度,与中德数字互信息息相关。国家与国家层面与数字互信相关的倡议或者协定越来越多,相信随着单方的倡议以及双边的、多边的协定慢慢的达成,后面还会有国际性的条约。

郭兵表示数字互信完全可以进一步的去拓展到更多的领域,从中德可以进一步拓展到中国和欧盟的。现在中国和新加坡之间的数字互信非常具有研究潜力,且相对于中德的数字互信的机制,中国与新加坡的数字互信的研究会更容易实现落地。就在昨天,我们观察到中国社科院联合了几个部门发布了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指数的报告,在这个报告当中对于全球100多个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情况做了评估,评估当中美国、新加坡、英国排在最高的国家,从其他指标来看新加坡的排名都是非常高的。郭兵对中德数字互信研究报告的框架及研究的相关数据统计给予了肯定。他认为数字互信的推广可以进一步往更容易实现数字互信落地的国家去推动,包括金砖国家、“一带一路”的国家,可以从传统的基础设施逐渐向数字基础设施方向发展。

十多年前奥巴马政府推动了一个很重要的数据开放运动,最后从美国走向了全球。数字互信范式的研究或者转型,完全可以从中国国内逐渐的走向国际,郭兵说很期待数字互信能够在未来成为类似于像数据开放一样的运动。现阶段数字经济领域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信任危机,从技术和制度层面重塑信任是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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