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兵:以数据的开放为原则,以不开放为例外
2021-07-16 11: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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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从2015年《大数据纲要》出台之后一直在强调对政府数据的开放方面要加大力度。但调研发现很多数据开放的动作还是有很多障碍,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障碍在于怎么去明确数据开放与安全之间的界限。
立法在安全边界上面仍然还是比较模糊,这就导致实践当中公共数据开放力度仍然是远远无法满足目前产业发展的需要。怎么制定一些更加细化、针对性的配套性立法,这个方面还有很多需要去做的地方。
平台企业的数据开放问题比政府公共数据开放更加的复杂。企业进行数据开放更多的可能还需要国家层面立法加以明确。
政府数据开放实践当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要以数据的开放为原则,以不开放为例外。
今天研讨的主题跟我自己的研究非常相关,但是我刚刚简单的浏览了一下会议手册,我发现我们讨论的好像又跟我自己想发言的题目不是太相关。我主要研究的方向及我自己获得了一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就是涉及到我们今天主题里面的数据开放问题。

政府数据开放的障碍

数据开放问题其实从法律角度,包括从实践角度甚至从国际、全球角度讨论更多的是政府数据开放,从奥巴马担任总统的时候美国开启了一个政府数据开放运动,由美国开始逐渐的发展到全球。我们目前讨论数据开放的时候往往提到一个政府的公共数据开放问题。随着政府数据开放这么一个影响,其实在我们国家自从2015年《大数据纲要》出台之后一直在强调对政府数据的开放方面要加大力度,包括去年的中央发布数据要素决策文件,其实里面也是首先提到了通过数据开放的方式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包括这次《数据安全法》专门有一章涉及到政务数据开放问题。我对这个实践也有一些了解,虽然中国公共数据开放方面这几年各地,特别是浙江、上海、贵州这些地方数据开放的力度越来越大,甚至在一些评估里面被认为做的非常不错,但是根据我对主要是浙江相关地方的一些调研了解,其实我发现即便像浙江这样公共数据开放做的还不错的省份,其实数据开放社会化的利用程度也就是促进数据开发利用方面,其实还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很多数据开放不能够特别的持续去进行。可能一段时间它开放了一部分,但是后面持续的开放没有进行,这就导致这些部分开放的数据质量非常有限,因为大家知道数据要开发利用必须要保障这个数据的规模和时效性,一旦数据开放没有时效性这个数据其实很难不利用,这就导致我们现在虽然很多地方都在制定公共数据开放相关立法,比如说以浙江为例,早在2017年浙江省就出台了法律效率比较高的地方政府规章,全国首部省级层面的地方政府规章,就是对公共数据开放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去年浙江省政府又出台了一个更加针对数据开放的《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包括浙江正在制定一部很重要的更加综合性的立法叫做《公共数据条例》,是省级地方性法规,即便有这些规定,我的调研发现很多数据开放的动作还是有很多很多障碍,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障碍在于怎么去明确数据开放与安全之间的界限。其实很多数据管理部门,比如说以浙江为例有大数据管理局,数据资源管理局,都是负责数据开放的一些工作部门,但是现在在开放的时候怎么去把握这个安全的边界,或者说我们目前即便有一些立法但是在安全边界上面仍然还是比较模糊,这就导致实践当中公共数据开放力度仍然是远远无法满足我们目前产业发展的需要,所以才会有非常非常多的企业,通过各种各样不正当手段获取相关数据,甚至包括政府数据、公共数据。这个可能就是我们未来《数据安全法》,特别是《数据安全法》里面关于政务数据开放与安全这一章最重要的。怎么制定一些更加细化、针对性的配套性立法,可能在这个方面我觉得还有很多很多需要去做的地方。

平台企业数据开放

包括浙江在内,探索一个很重要的技术化实现公共数据开放的方式,实现公共数据开放的一个可用不可见的技术化的方案已经在深入的实践和探索中,但是怎么落地实现,我们只能说拭目以待。这些领域目前还没有特别成熟的一些技术或者是制度,这些都可能是我们未来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的一些方向。数据开放从主流里面政务数据开放或者公共数据开放,今天更多是聚焦于平台企业的企业数据开放问题,平台企业这个数据开放问题可能就比政府公共数据开放更加的复杂,浙江省去年出台了一部非常具有引领性的综合性的立法,叫做《浙江省政府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在这个里面就非常前瞻性的作出了一个倡导性的规定,规定鼓励个人和组织开放自有数据,其实就是指我们今天平台开放自有数据。即便是在浙江数字经济促进条例里面其实也没有办法做出一个更加细化或者更加具有操作性的这么一个针对企业的数据开放规定,只能采取一种倡导性规定。我觉得企业进行数据开放更多的可能还需要后面的国家层面立法加以明确,或者在立法没有办法明确的情况下我估计更多的是需要借助于企业自律或者行业自律来实现数据的开放。

数据垄断

我这里面还要讨论的一个跟我们今天话题里面有关系的就是数据垄断,这个数据垄断可能在企业平台的数据里面,其实数据垄断问题现在慢慢的越来越受到重视,在这个之前其实各个平台之间的数据之争往往是涉及到不正当竞争的一个问题,我们其实从司法实践来看很多法院已经对企业或者平台所控制的数据财产性权益做出了明确,我们现在如果进一步的从数据垄断角度来看待,我觉得我们可能后面还需要更多的司法实践或者执法实践对数字垄断相关规则加以明确。我们如果从平台数据垄断问题进一步的拓展到刚刚说到的政府数据或者公共数据开放这个领域的话,其实我个人的感觉目前在政府数据和公共数据开放领域其实也存在着非常明显的或者或多或少的数据垄断的一些问题。因为政府数据开放这么一个实践或者在我们中国的一个具体实践过程当中,其实很多数据开放实践是需要借助一些第三方技术公司来协助政府完成的,这种情况下其实有非常多的第三方技术公司可能就优先的掌握了一些数据资源或者我们说到的公共数据资源,这个时候其实很容易使得一些第三方技术公司或者是跟一些政府密切关联的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往往可能会在公共数据这个领域会形成一定的数据资源的垄断。

数据的三个分类

在政府数据开放实践当中其实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要以数据的开放为原则,以不开放为例外,包括浙江的立法其实也有做出类似的规定,就是要鼓励更多的公共数据进行开放利用,但是在具体制度设计过程当中哪些数据要进行开放,一般情况下我们目前对于开放数据的分类只有比较大的一个类型化的区分,一类是无条件开放的数据,一类是受限制开放的数据,一类是不开放的数据。从这三类本来应该是以无条件开放数据为一个更加主要的形态,但是在实践当中其实无条件开放的数据往往就是我刚刚最前面说到的,在实践当中往往开放的质量或者是时效非常的不够,这就导致无条件开放的数据社会化利用程度是非常低。还有一类数据也是我们目前非常容易导致数据垄断的一类公共数据,或者叫开放数据,就是限制性开放的数据,这种限制性开放数据其实往往也是被少数的平台或者企业所掌握,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受限制开放的公共数据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公共数据的垄断。(郭兵: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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