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互通在监管上要平衡行业发展与网络安全
郭 兵
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杭州长三角大数据研究院副院长
《网络安全法》第三条是倡导性的规范,这样倡导性规范可能是未来进一步强化针对新型网络基础设施运营者互联互通强制性监管的制度基础。
在未来监管的具体措施方面需要遵循比例原则,针对不同行业所采取的监管措施要符合这一产业的发展实践,要平衡好产业发展与网络安全的关系。
未来的配套立法或许会对新型网络基础设施运营者设定类似“守门人”性质的特别义务,具体制度设计或许可以参考《电信条例》关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互通的相关规定。